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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
林口長庚自114/06/11起新增「學齡前之兒童社會情緒發展團體心理治療-心理師執行」一項收費標準。
2025-06-04醫事行政組
心理師執行」一項收費標準。
說明: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桃衛醫字第1140039917號函辦理公告。
二、按桃園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
「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之服務不符合健保給付
條件者,依醫學中心等級健保支付標準二倍以下之範圍內逕予收費。」
三、林口長庚新增「學齡前之兒童社會情緒發展團體心理治療-心理師執行:
新臺幣1,128元/次」一項自費收費標準,屬健保給付項目,本項自費
收費項目及金額適用於不具有健保身分或具健保身分但不符健保給付
規定者,自114/06/11起依標準收費。